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反作用于生产,分配制度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也是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的具体举措,体现了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有爱社会的有机统一。
构建注重效率的初次分配制度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初次分配是不同生产要素在参与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由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大小,并按照不同要素贡献大小决定报酬的分配制度,更多是体现有效市场的作用。初次分配奠定了居民、企业、政府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基本格局,在所有的分配制度中是最基础的。扎实推进共同富裕,需要进一步健全注重效率的初次分配制度,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不断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效益。目前,我国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约为60%,劳动者报酬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仍有进一步提升的潜力。要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使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民生。积极响应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号召,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深入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探索多种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
构建注重公平的再分配制
再分配是政府通过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手段对初次分配的有效调节,更加注重公平正义,主要是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注重效率的初次分配不可避免会出现两极分化,需要注重公平的再分配进行有效调节,通过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有效缩小城乡区域和居民收入之间过大的差距,使发展成果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进一步完善税收调节机制,加快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增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作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完善消费、财产等方面税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能力,逐步实现人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和精准性,不断缩小城乡区域间人均财政支出差距,逐步实现主要按常住人口进行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强基层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
构建体现自愿的第三次分配制度
第三次分配是高收入群体在自愿基础上,以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再次分配,在分配结构中发挥着有益补充的作用,是有爱社会的重要体现。第三次分配有利于强化企业和个人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第三次分配要坚持自愿原则,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多渠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鼓励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在自愿的基础上持续增加慈善捐赠,完善企业参与慈善捐赠的相关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积极有序发展慈善组织,动员更多社会组织从自身实际出发参与慈善捐赠,为促进社会和谐贡献更多力量。增强个人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不断拓展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领域,在进一步完善传统的扶贫济困、救灾减灾、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方面慈善投入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生态环保、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领域的慈善投入。
(作者系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研究员)